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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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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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式 |
程度 |
情节 |
法定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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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 |
一般 |
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 |
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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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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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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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累计达5千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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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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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数累计达20万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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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5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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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设置5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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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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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 |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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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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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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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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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数额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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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数12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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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30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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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设置30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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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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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1)参赌人数: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2)赌资数额:①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②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③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3)网络代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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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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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式 |
程度 |
情节 |
法定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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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 |
一般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
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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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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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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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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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 |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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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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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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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提供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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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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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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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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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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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的共犯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以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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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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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式 |
程度 |
情节 |
法定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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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一般 |
2万以上服务费(为网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
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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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服务费或20万赌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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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网站投放100条以上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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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0万元以上服务费 |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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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服务费或100万元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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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网站投放500条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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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设赌场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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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涉案金额 |
获利金额 |
作案方式 |
其他情节 |
判决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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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豫1523刑初30号 |
河南信阳 |
20万 |
14万元 |
网络 |
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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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豫1326刑初137号 |
河南南阳 |
19万 |
2296元 |
网络 |
退赃、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6个月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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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豫1523刑初42号 |
河南信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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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万元 |
网络 |
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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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豫1403刑初158号 |
河南商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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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
现场 |
累犯、自首 |
有期徒刑6个月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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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豫1724刑初63号 |
河南驻马店 |
3.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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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
累犯、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6个月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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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豫1724刑初63号 |
河南驻马店 |
3.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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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
拘役3个月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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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豫0223刑初100号 |
河南开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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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
现场 |
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7个月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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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3)豫1326刑初64号 |
河南南阳 |
195.9万 |
16.2万元 |
网络 |
认罪认罚、坦白、从犯 |
有期徒刑10个月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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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豫1622刑初37号 |
河南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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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万元 |
网络 |
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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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豫0621刑初27号 |
河南鹤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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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万元 |
网络 |
坦白、从犯 |
有期徒刑2年3个月 |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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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开设赌场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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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涉案金额 |
获利金额 |
作案方式 |
其他情节 |
判决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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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粤1502刑初146号 |
广东汕尾 |
49.5万 |
5800元 |
网络 |
从犯、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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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2)粤0309刑初481号 |
广东深圳 |
13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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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
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3年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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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京0101刑初95号 |
北京 |
|
4万元 |
现场 |
从犯、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1万元 |
|
4 |
(2023)京0101刑初95号 |
北京 |
|
2000元 |
现场 |
从犯、认罪认罚 |
拘役6个,缓刑6个月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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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沪0151刑初152号 |
上海 |
34万 |
1.8万元 |
现场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赔 |
有期徒刑1年2个月 |
1万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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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沪0151刑初100号 |
上海 |
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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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8个月 |
8000元 |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 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 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 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 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END
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个与办理利用不多及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i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ii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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