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i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若行为人确实知道被帮助人将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则其当然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如何认定“应当知道”。
这个争议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情形的有关规定ii: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适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
6.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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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 |
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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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严 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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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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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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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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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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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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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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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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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iii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壳、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第7项规定的
04 对于帮助行为的界定
本罪所涉“帮助”行为不限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线上行为,也可以包括线下帮助行为。
根据最新规定iv,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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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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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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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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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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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仅故意可构成本罪,不存在过失 |
06 辩护方向:
1.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
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①被帮助对象不构成犯罪或者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②如果上游确实构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处以较轻的刑罚,那么从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本罪也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量刑不宜高于被帮助对象的量刑。③因客观情形暂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此时可以争取不起诉。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v:“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据此可知,对于相关“犯罪”,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查证属实,而不能理解为要求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
2.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相关帮助?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3.情节是否严重?(如涉案金额是否达到20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可以从涉案金额切入,如金额来源是否合法、计算方式是否合规、计算过程是否标准等。
4.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自然人还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5.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在校学生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根据相应案件事实以及相应证据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量刑效果乃至争取适用缓刑。
七.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在办理涉“两卡”(手机卡和信用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其行为性质。
以信用卡为例: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演示、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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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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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案涉金额 |
获利金额 |
其他情节 |
判决结果 |
罚金 |
|
1 |
(2023)豫1622刑初130号 |
河南周口 |
97.9万 |
6000元 |
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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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豫1523刑初78号 |
河南信阳 |
184万 |
8000元 |
坦白、认罪认罚 |
拘役4个月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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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豫1502刑初370号 |
河南信阳 |
108万 |
600元 |
坦白、认罪认罚 |
拘役5个月 |
5000元 |
|
4 |
(2023)豫0621刑初5号 |
河南鹤壁 |
4.24亿 |
|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2年4个月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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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豫1326刑初101号 |
河南南阳 |
82.4万 |
1万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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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豫09刑终334号 |
河南濮阳 |
4900万 |
3000元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7个月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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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豫16刑终828号 |
河南周口 |
189万 |
5400元 |
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5000元 |
|
8 |
(2021)豫11刑终109号 |
河南漯河 |
1927万 |
4000元 |
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1年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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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豫0302刑初20号 |
河南洛阳 |
145万 |
2300元 |
初犯 |
有期徒刑7个月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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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2)豫0304刑初23号 |
河南洛阳 |
37.3万 |
1850元 |
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6个月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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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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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案涉金额 |
获利金额 |
其他情节 |
判决结果 |
罚金 |
|
1 |
(2022)京02刑再4号 |
北京 |
46万 |
4000元 |
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1万 |
|
2 |
(2022)京01刑终199号 |
北京 |
120万 |
|
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8个月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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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沪0151刑初150号 |
上海 |
106万 |
|
自首、认罪认罚 |
拘役4个月 |
3000元 |
|
4 |
(2023)粤0105刑初327号 |
广东广州 |
46.7万 |
500元 |
自首、认罪认罚 |
拘役4个月,缓刑9个月 |
5000元 |
|
5 |
(2023)粤1602刑初355号 |
广东河源 |
40万 |
4000元 |
自首、认罪认罚 |
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
2000元 |
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ii《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iii《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9条
i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
v《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规定

本期编辑:赵蕗兰、韩金霖
本期审核:李天赐、白旖莎
本期排版:许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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