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i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3年至7年,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3.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4.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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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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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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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
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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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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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0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常见手段
发放礼物引诱路人扫码获取个人微信号、QQ号等信息后出售、开发利用APP读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微信号、QQ号后出售、在暗网或QQ群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进行出售、为开拓业务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房源信息、健康信息、身份信息等)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注册或骗取公民后注册平台账号(淘宝、APP、公众账号、游戏平台账户等)继而进行出售等。
1.准确界定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2.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的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3.行为人是否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4.行为人是否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
5.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一个手段,若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则系牵连犯;
6.是否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该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搜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通过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
2019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获,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解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7年底,解某某、辛某某决定实施犯罪,招募员工,收集、出售公民信息,除此之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由于存放数据的服务器域名过期未续费导致原始信息被删除,客观上无法对具体信息条数排重计算。于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业绩单等电子证据等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解某某、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被雇佣,实施信息上传、筛选、销售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24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6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一是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二是信息数量没有排重,故数量认定不准确。三是指控的违法所得包含了公司其他合法经营所得,该部分不应当作为犯罪金额。
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谢某某、辛某某成立公司后,虽然最初是合法经营,但公司出现亏损后,自2017年底就预谋收集、出售公民信息,并招募员工等,2018年以后除实施收集、出售公民信息犯罪活动以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本案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中某一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虽然无法确定信息数量,但可以证实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是被告人供述、公司银行流水、业绩单及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谢某某、辛某某自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犯罪所得。
2020年12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07【案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有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5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随意点击不明贷款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财产状况,谨防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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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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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信息数量\获利金额 |
其他情节 |
判决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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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豫1425刑初131号 |
商丘 |
10396元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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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2)豫1025刑初262号 |
许昌 |
75547元 |
情节特别严重、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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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2)豫0223刑初330号 |
开封 |
966条 |
坦白、初犯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5000元 |
|
4 |
(2022)豫0223刑初450号 |
开封 |
270万余条 |
情节特别严重、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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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2)豫1481刑初476号 |
商丘 |
147825元 |
情节特别严重、从犯、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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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2)豫1523刑初195号 |
信阳 |
800余条\3000余元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5000元 |
|
7 |
(2022)豫0527刑初266号 |
安阳 |
13063元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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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2)豫0821刑初64号 |
焦作 |
8483元 |
坦白、认罪认罚 |
拘役三个月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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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豫1622刑初139号 |
周口 |
19510元 |
从犯、认罪认罚、退赃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000元 |
|
10 |
(2021)豫0302刑初199号 |
洛阳 |
5129元 |
退赃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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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代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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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地区 |
信息数量\获利金额 |
其他情节 |
判决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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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京0113刑初255号 |
北京 |
24633条\6730元 |
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八个月 |
10000元 |
|
2 |
(2022)京0114刑初334号 |
北京 |
450余万元 |
自首、从犯、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80000元 |
|
3 |
(2023)沪0117刑初620号 |
上海 |
5万余元 |
拒不认罪、累犯、退赃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50000元 |
|
4 |
(2023)沪0106刑初41号 |
上海 |
6000余条\3000余元 |
认罪认罚、退赃 |
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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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粤1502刑初109号 |
广东汕尾 |
26135元 |
坦白、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40000元 |
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期编辑:赵蕗兰、韩金霖
本期审核:李天赐、白旖莎
本期排版:许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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