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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源微观丨刑罚”源“来如此丨诈骗罪

  • 发布时间: 2023-08-10

诈骗罪

01 法条直达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如:

河南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据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据来源:《浙江省高院关于诈骗罪金额标准的意见》)

吉林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据来源: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03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即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表述,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明知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能告知但不告知某种事实,使对方继续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罪的对象并不限于骗取有实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04 实务中的认定

(一)被害人与受骗者不一致情况下的诈骗罪认定问题。(三角诈骗)

常见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行为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两者之间,此时的被害人与受骗者系同一人,被害人即财产受损者,受骗者即财产处分者。

 

但现实中还存在被害人与受骗者不一致的特殊诈骗情形。如典型的“保姆案”,乙上班后,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务。甲敲门后欺骗保姆说:“乙让我上门取他的西服去干洗。”丙信以为真,将乙的西服交给甲。乙回家后才得知保姆被骗。在该案中,受骗者是保姆丙,被害人是雇主乙。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财产受损人不同一的情况被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通常定义为:行为人对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三角诈骗”相较于两者间的诈骗仅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所区别。在“三角诈骗”中,基于“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一诈骗罪的构罪要素,要求受骗者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三角诈骗”是否成立,关键需要看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如果受骗者不具有前述的权限或地位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李某是某车辆修理店老板,一日,李某发现刘某家门前停着一辆未上锁的山地车,便跟店员张某说:“刘某刚才打电话来说他的山地车要维修,但是没时间送过来,你现在去他家把车推过来。”张某信以为真,便将车取回后交给了李某。该案中,张某与刘某互不相识,张某并无处分刘某财物的权力,李某只是利用了张某的不知情,故李某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非诈骗罪。

 

受骗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既包括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也包括事实上的权限或地位,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综合考虑,即受骗者是否是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被害人转移受骗者的财产是否会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

 

(二)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成立诈骗罪。应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在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之间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的行为构成是:①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②受害人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③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④犯罪行为人取得财物;⑤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的行为构成是:①将他人占有的财物;②通过和平手段;③转移为自己占有。

 

实务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在其他犯罪成立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处分行为中有三个要件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即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不仅直接限定了处分行为的范围,同时也构成了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典型案例:“偷换二维码案”:某甲通过粘贴覆盖店家二维码非法获利案。针对某甲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究竟成立何罪,目前主要存在盗窃罪说与诈骗罪说之争。就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的争论,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争论,并不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方面的争议。

 

(一)在形式上,行为人利用偷换二维码诈骗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而非隐瞒真相;在内容上,偷换并利用二维码的行为,是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的行为;在程度上,偷换并利用二维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二)使顾客陷入了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本案中的认识错误既因行为人利用偷换二维码行骗的行为所致,又直接造成了顾客处分财产的行为。错误认识是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相联系的,本案中顾客的错误认识是向谁处分的错误认识,这与通常错误认识的原因不同,但仍然属于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三)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顾客具有处分财产的处分意识:顾客在扫码支付货款时,既清楚地认识到了处分的对象是自己账户内钱款,也清楚地意识到了处分钱款的数额,还清楚地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支付意识,当然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

 

(四)行为人取得财物,店主遭受损失。行为人取得财物是顾客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结果,店主遭受损失又是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结果,而且店主遭受的损失正是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失和得在性质上和数量上也是一致的。

 

综合以上四点,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顾客陷入了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顾客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店主遭受损失,因此可以判断此行为为三角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注: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性犯罪,由于二者都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有类似之处。在某些特定案例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可能会存在一些交叉,产生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的情形。

05 诈骗罪辩护要点

1. 行为人是否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由此可知,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构成行为,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将陷入主观归罪。

 

2.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才能追究行为人诈骗的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即使行为人真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仅以治安案件处罚。

 

3. 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行为人的欺骗性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对人也处分了财物,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而是“明知、自愿”交付财物的,即使相对人最终也产生了财产受损,但其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4. 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5. 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① 行为人诈骗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② 行为人系诈骗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 行为人系诈骗从犯、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 行为人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⑤ 行为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⑥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 行为人是否具有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① 行为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认罪态度较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② 行为人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③ 行为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河南省诈骗罪代表案例

序号

案号

地区

数额

其他情节

刑期

罚金

1

(2023)豫0611刑初138号

河南鹤壁

70000元

数额巨大、自首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8千元

2

(2023)豫1329刑初121号

河南南阳

55406元

数额巨大、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从犯、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八个月

2千元

3

(2023)豫0611刑初128号

河南鹤壁

90000元

数额巨大、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1万元

4

(2023)豫1326刑初35号

河南南阳

100520元

数额巨大、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大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万元

5

(2023)豫0223刑初148号

河南开封

36500元

数额较大、认罪认罚、自身、立功

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万元

6

(2023)豫0621刑初38号

河南鹤壁

111807元

数额巨大、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6千元

7

(2022)豫1622刑初396号

河南周口

2657963.33元

数额特别巨大、主犯、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万元

8

(2023)豫1481刑初41号

河南商丘

1213374元

数额特别巨大、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十一年

5万元

9

(2023)豫1481刑初45号

河南商丘

131000元

数额巨大、自首、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万元

10

(2020)豫03刑终138号

河南洛阳

28990元

数额较大

有期徒刑一年

1万元

 

其他省份诈骗罪代表案例

序号

案号

地区

数额

其他情节

刑期

罚金

1

(2016)吉刑终146号

吉林

5470100元

数额特别巨大、自首、立功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00万元

2

(2023)浙0921刑初73号

浙江舟山

73700元

数额较大、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3万元

3

(2022)京0105刑初1926号

北京

380000元

数额巨大、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五年

10万元

4

(2023)沪0117刑初730号

上海

40000元

数额较大、自首、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十个月

5千元

5

(2023)粤0118刑初855号

广东广州

140000元

数额巨大、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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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蕗兰、韩金霖

本期审核:李天赐、白旖莎

本期排版:许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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