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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交通
肇事罪
一.法条直达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有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①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航运违章: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可以归纳为作为(如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与不作为(如不减速、不开灯、不鸣笛)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②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③严重后果与违章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也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本罪。
④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空间上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时间上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仅指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而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注1: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注2:《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不同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注3:《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仅有财产损失的情况
1.财产的数额标准
在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从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来看,重大财产损失的范围是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很容易构成重大事故。但是,交通肇事罪的财产判定标准与此无关,只与无能力赔偿的数额有关。
《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在财产损失的理解上,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是“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自己的损失不论多大,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一定是“无能力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不管财产实际损失多大,只要不能偿还的部分低于30万元,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能力赔偿数额的起点数额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但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
只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除了财产数额的认定标准以外,还需要交通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这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中事故责任的普通要求。
3.处罚幅度
单独以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罪的情况下,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致人重伤的情况
1.普通情况
(1)事故人数要求
一般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中关于重伤人员的数量要求是“3人以上10人以下”(包括3人和10人)。这是公安部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标准,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配套文件。
这里的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必须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仅致人轻伤的,则不构成本罪。
(2)事故责任要求
只有重伤情况下,除了满足重大交通事故的重伤人数要求以外,交通肇事者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即普通要求。
2.特殊情况
《解释》第2条第2款创设了新的入刑标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以外的创设。该标准降低了重伤的人数要求,但增加了一些附加条件。
(1)事故人数要求
交通事故中重伤1人或2人,一样有可能构成成交通肇事罪,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种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包括:①酒驾、毒驾的;②无证驾驶的;③明知不安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无牌或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肇事逃逸的。
(2)事故责任要求
交通肇事者必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也是满足普通要求。
(3)特殊情形要求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处罚幅度
致5人以上重伤情况下的,处罚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况下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致人死亡的情况
1.死亡1人
(1)事故后果要求
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为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后果条件。
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但仅具有统计学意义,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无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死亡,仍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参与度,可能会影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2)事故责任要求
死亡1至2人时,交通肇事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即普通责任要求。
(3)处罚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死亡2人以上
一次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死亡3人以上
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死亡6人以上
一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法定加重情节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作扩大解释,即不能将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均入刑。正确的理解应为,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后逃逸,以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为前提。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而存在。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仅仅是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它之所以成为法定刑加重处罚的事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逃避抢救义务和肇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这种单一动机。只要具备二者之一,即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自现场逃离的最为典型的逃逸外,遗弃被害人后,于任何场所的逃离也可构成逃逸。比如把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逸,将受害人移到另一地方遗弃,等等。
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该情节共包含三种情况,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是:
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为逃逸后被害人死亡就一概认定死亡系行为人逃逸造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交通肇事罪中唯一处罚幅度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注:在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财产损失且量刑起点一样的情况下,按照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顺序确定起刑点,其他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023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计算事项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4.整容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二者冲突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5.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
①从事农业生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55429元)÷365天×误工天数
②从事其他行业=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41642元)÷365天×误工天数
6.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41642元)÷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①短期医嘱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41642元)÷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②长期医嘱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41642元)×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度:38483.7元)×伤残赔偿系数×20年
(注意: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度:38483.7元)×20年=769674
(注意: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就医交通费:市内=20元/天×住院天数、门诊次数;市外以发票据实计算。
10.外地就医住宿费:以发票据实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度工资:78903元/12个月)×6个月=39451.5元
13.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22年度:23539.30元)×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十级伤残为5000元,逐级递增5000元,依据具体案情、过错有自由裁量权。
15.鉴定费:以发票据实计算。
16.车辆维修费用:以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
17.施救费用:以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据实计算。
18.物品损失:以购买发票、物品照片、财产清点清单据实计算。
19.车辆重置费:根据评估意见据实计算。
20.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
21.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辩护方向
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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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肇事罪代表案例 |
||||||
|
序号 |
案号 |
地区 |
事故后果 |
责任划分 |
其他情节 |
刑期 |
|
1 |
(2022)豫08刑终43号 |
河南焦作 |
1人死亡、逃逸 |
全部责任 |
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
|
2 |
(2021)豫14刑终296号 |
河南商丘 |
1人死亡、1人受伤、逃逸 |
全部责任 |
自首、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
3 |
(2021)豫07刑终379号 |
河南新乡 |
2人死亡 |
全部责任 |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协议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
4 |
(2021)豫09刑终201号 |
河南濮阳 |
2人死亡、逃逸 |
全部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三年 |
|
5 |
(2021)豫96刑终30号 |
河南济源 |
5人受伤 |
全部责任 |
无证驾驶、逃逸、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三年 |
|
6 |
(2021)豫17刑终182号 |
河南驻马店 |
1人受伤、1人死亡 |
全部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 |
二年零六个月 |
|
7 |
(2021)豫96刑终5号 |
河南济源 |
1人死亡 |
主要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
8 |
(2021)豫13刑终256号 |
河南南阳 |
1人死亡、1人受伤 |
全部责任 |
醉驾、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
9 |
(2021)豫16刑终83号 |
河南周口 |
1人受伤、逃逸 |
全部责任 |
醉驾、被害人谅解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
10 |
(2020)豫06刑终178号 |
河南鹤壁 |
1人死亡、逃逸 |
主要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
其他省份交通肇事罪代表案例 |
||||||
|
序号 |
案号 |
地区 |
事故后果 |
责任划分 |
其他情节 |
刑期 |
|
1 |
(2021)京03刑终792号 |
北京 |
1人死亡 |
主要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
2 |
(2023)沪0117刑初787号 |
上海 |
1人死亡 |
全部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
|
3 |
(2023)粤0606刑初1493号 |
广东佛山 |
1人重伤 |
全部责任 |
无证驾驶、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
4 |
(2023)浙0112刑初213号 |
浙江杭州 |
1人死亡 |
全部责任 |
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
5 |
(2022)湘09刑终372号 |
湖南益阳 |
1人死亡、4人受伤 |
主要责任 |
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有过错 |
有期徒刑十个月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END

本期编辑:赵蕗兰、韩金霖
本期审核:李天赐
本期排版:李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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